○蠲贷
汉文帝二年,民贷种食未入、入未备者,皆赦之。
十二年,赐天下民田租之半。
十三年,除民之田租。
右除田租,始於汉文,以後或因行幸所过除田租,或各处灾伤除田租,非遍及天下者不录。详见《田赋考》。
武帝元朔元年,诸逋贷在孝景後三年以前,皆勿收。
昭帝始元二年,诏所振贷种食勿收责。
按:汉以来始有蠲贷之事,其所蠲贷者有二:田赋一也,逋债二也,何三代之时独不闻有所蠲贷邪?盖三代之所以取民,田赋而已,贡、助、彻之法虽不离乎什一,然往往随时随地为之权衡,未尝立为一定不易之制,故《禹贡》九州之地,如人功多则田下而赋上,人功少则田上而赋下。兖州之地,盖十有三载而後可同於他州,又有杂出於数等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