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刑制
宋文帝时,侍中蔡廓建议,以为:“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,亏教伤情,莫此为大。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,无乞狱之词,便足以明伏罪,不须责家人下辞。”朝议咸以为允,从之。
卫将军王弘言:“主守偷五匹,常偷四十匹,并加大辟,其法太重。宜进主守偷五十匹、常偷五十匹死,四十匹降以补兵。既得小宽人命,亦足以为惩戒。”从之。
明帝太始四年,诏定黥、刖之制。有司奏:“自今凡劫窃执官仗,拒战逻司,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,并监司将吏自为劫,皆不限人数,悉依旧制斩刑。若遇赦,黥及两颊‘劫’字,断去两脚筋,徙付交、梁、宁州。五人以下止相通夺者,亦依黥作‘劫’字,断去两脚筋,徙付远州。若遇赦,原断徙犹黥面,依旧补冶士。
家口应及坐,悉依旧结谪。”及帝崩,其例乃寝。
齐高祖时,丹阳尹王僧虔上言:“郡县狱相承有上汤杀囚,名曰救疾,实行冤暴。岂有死生大命,而潜制下邑。愚谓囚病必先刺郡,求职司与医对共诊验;远县,家人省视,然後处治。”上从之。
武帝永明九年,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、杜旧律合为一书,凡千五百三十二条。事未施行,其文殄灭。
初,晋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