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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律疏议
>◎ 卷 第 六
◎ 卷 第 六
名例凡一十三條45諸二罪以上俱發,以重者論;謂非應累者,唯具條其狀,不累輕以加重。若重罪應贖,輕罪應居作、官當者,以居作、官當為重。
「疏」議曰:假有甲任九品一官,犯盜絹五疋,合徒一年;又私有
◎ 卷 第 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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