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《士丧礼》第十二。○郑《目录》云:“士丧其父母,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。丧於五礼属凶。《大戴》第四,《小戴》第八,《别录》第十二。”○释曰:郑云“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”者,自,从也;既,已也;谓从始死已殡之後,未葬之前,皆录之。是已下殡後论朔奠、筮宅、井椁、卜葬日之事也。又云“丧於五礼属凶”者,案《周礼。大宗伯》掌五礼:吉、凶、宾、军、嘉。此於五礼属凶。若然,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,此当诸侯之士。知者,下云“君若有赐不言王”。又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”郑云:“《士丧礼》沐稻,此云士沐粱,盖天子之士也。”又大敛陈衣与《丧大记》不同,郑亦云:
“彼天子之士,此诸侯之士。”以此言之,此篇诸侯之士可知。但公侯伯之士一命,子男之士不命。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,各有上、中、下,及行丧礼,其节同,但铭旌有异,故下云“为铭各以其物,亡则以缁长半幅”,物谓公侯伯之士,一命已上,生时得建旌旗;亡谓子男之士,生时无旌旗之物者,唯此为异。又郑直云士丧父母,不言妻与长子二者,亦依士礼,故下记云:“赴曰:君之臣某死。
赴母、妻、长子则曰:君之臣某之某死。”是礼同,故得同附於君之臣。记不云父者,以其经主於父死,故记不言也。
士丧礼。死于